為了減輕卡債族等債務人的清償壓力,立法院今天(12號)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修正。針對卡債族或小額貸款債務人,未來會放寬聲請更生方案的條件,除了經法院認定「已盡力清償者」,可被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外,如果債務人有沒有固定收入,但有保證人提供擔保,只要法院認為條件公允,也能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儘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三年,但法院通過債務更生與清算的比例還是很低,包含卡債族等,約有八十萬人的債務無法解決。對此,立法院十二號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未來,包含卡債族等債務人,只要經認定已盡力清償,那「更生方案」,法院就能裁定認可,債務人更可以透過居住地的地方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債務調解。參與修法的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說

『這樣比較會跟銀行談成共識,因為有的銀行不一定站在這些債務人立場著想,沒有給他們很大空間或是自新機會,透過法院以及調解委員會,我們卡債族以及債務人比較有機會獲得更生的機會』

雖然放寬更生條件,但條文中也規定,債務人聲請清算的前兩年,如果因為奢侈商品消費或服務以及其他投機行為,或是支出總額超過扣除所需之生活費半數者,法院就會取消免責。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蕭照平】

立院三讀/債務更生規定放寬 社區調解委員會可調解

立法院於12日晚間完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新法規定,「社區調解委員會」可以擔任銀行和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清理調解第三人。在清算前2年內,若債務人奢侈消費,債務就不能免責。

新法規定,卡債族等積欠小額債務的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債務人的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方案以3個月1次分期清償,最長6年;但訂有自用住宅特別條款者,可延至8年。

債務人如果沒有固定收入,但是有保證人、提供擔保者或是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為條件公允者,法院應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方案裁定後,如果有「不得歸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困難,得聲請延長2年期限。

新法還規定,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總額超過扣除所需之生活費用(自己及依法受扶養者)半數者,法院應為不免責的裁定。

過去債務人只能夠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未來債務人可以向住、居所在地的法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的調解。

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的機會。

本法附帶決議,部分民眾一時財務管理不當,或經濟不景氣被裁員失業、突遭意外等種種因素,以致暫時還不出債款或房貸;基於保護人民基本的居住權,可要求與銀行協商有6年以上的緩衝期,以保一生努力打拼的安身之所。

民進黨立委陳節如於三讀後表示,感謝願意站出來分享的債務人,道出慘痛教訓,使得本法進階為「二代版」。NOWnews 今日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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