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22)日表示,出售持有2年內的房屋,只有換屋理由可以免繳奢侈稅,否則都會被國稅局要求補稅。日前北市境內有納稅人以照顧父母為由要求免課奢侈稅,不為國稅局接受。

周賢洋說,日前有納稅人甲君陳情指出,為父母購置1戶新房地,後來因父母身體欠佳不忍其獨居,以及個人資金需求等因素打算出售該房地,申請適用因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排除課稅。但甲君並非因「換屋」之自住需求而購買新房地,與特銷稅(奢侈稅)規定不符,因此甲君應依法須繳奢侈稅。

周賢洋強調,基於照顧民眾換屋需要,對於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原僅持有1戶房地,辦理完成戶籍登記,且於持有期間無營業或出租行為者,以先購後售方式換屋(買新賣舊),雖於出售房地時擁有2戶房地,仍屬於合理常態的移轉,因此予以排除課稅;另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因素致需出售新購房地者(買新賣新),亦予以排除課稅。

換言之,適用免繳奢侈稅規定應以為「換屋」購買新房地,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因素致需出售新房地為前提才享免稅。工商時報【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為「換屋」買新屋 才能免奢侈稅

名下兩間房 新買的持有不到兩年就賣…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昨天表示,民眾名下有2棟房子,新買的1棟持有不滿2年就要賣掉,必須是為了「換屋」購買新屋,才能免課奢侈稅。

周賢洋表示,一位民眾日前向國稅局陳情,表示自己原本有一間房子,11個月前又幫父母親買一間新屋,最近因為不忍身體欠佳的雙親獨居以及資金需求等原因,想賣掉這間新買的房子;由於房子持有不到1年,不知是否會因此被課15%的奢侈稅?

這位民眾指出,賣掉這間新房子是「非自願」,主張適用奢侈稅的豁免條款。

但周賢洋強調,奢侈稅條例規定,「豁免條款」的前提,必須是當初是為了「換屋」自住,導致名下同時有2間房子,出售舊屋時才不課奢侈稅;這位民眾當初買新屋並非自住,而是要給父母住,儘管主張是非自願賣屋,但不符合免稅規定。

此外,國稅局官員也提醒,民眾如果為了工作需要買新房子,後來被迫賣掉新屋,依規定可以不課奢侈稅;但新屋必須是在工作地點,否則不能免稅。

舉個例來說,王先生原本住在台北市,後來被公司派到新竹工作,他也在新竹買了新房子,結果才住不到兩年,就被公司資遣;他如果賣掉新竹的房子,不需要報繳奢侈稅。

不過,如果王先生新買的房子位於新北市淡水區,當他被資遣後賣掉淡水的房子,因為不是工作地點,所以要課奢侈稅。

官員說,民眾如果逃漏奢侈稅被國稅局查獲,除了補繳稅款,還會被處以3倍以下罰鍰,可說是不得償失。【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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