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未來有法可管。內政部部務會報16日通過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修正草案和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擅自建造面積不同罰鍰將不同,違建人,可連續處罰到拆除為止。符合公平正義,公部門也可委外拆除。
違建即報即拆 可連續處罰到拆除為止
內政部官員強調,建築法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修正都是為了遏止新的違章建築發生。對於新的違章建築,政府的現行作法是即報即拆,但政府人力有限,違章建築仍層出不窮。
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 得委託民間辦理
基於政府查報和拆除人力不足,內政部修改辦法。首先,在處理違建方面,修正「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明定違章建築之查報及拆除工作得委託辦理。
政府可以委託民間來做,這大大地擴大拆除違章的能力。其次,列出處理既存違建的優先順序,增訂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凡是影響公共安全者,列為優先拆除對象,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要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
違章面積大小 罰鍰金額不同
對於擅自建造者、擅自使用者及擅自拆除者,修正其處罰方式,並要求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現行對於擅自建造,係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然而擅自建造之樣態甚多,且不易進行現況測量、及執行違章拆除經費不敷執行,致違章建築處理不易。
為使違規行為人應自負責任,而非由公務機關編列預算進行拆除,本次「建築法」修正,對於擅自建造者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除明定「自行拆除」、「恢復原狀」之處理方式外,對於面積在750平方公尺以下者,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擅自建造面積超過750平方公尺部分,另加計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手續、未自行拆除或未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表示,建築法第25條已明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另外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第11條之1既存違章建築之處理方式,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以杜絕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
內政部表示,本辦法將在通過後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將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盡速依新規定辦理,訂定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落實新違章建築及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拆除,以遏止民眾擅自搭蓋違建之歪風。
標準作業程序 新違章建築拆除
說明
一、建築法。
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三、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工作項目 | 新違章建築拆除 |
說 明及法令 依據 | 一、 建築法。 二、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三、原為「臺北市政府當前取締措施」92年12月1日修正為「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
檢附證件 | 一、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報拆除函(或臺北市政 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即時強制拆除通知書)。 二、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章建築結案單。 |
處理程序 | 一、 案件交辦: (一)即時強制拆除: 查報函一份於違建現場交轄區拆除區隊收執後執行拆除,拆除後5日內填報結案單陳結。 (二)一般案件: 1.查報隊開具違建查報函並完成送達程序後,送違建科登記執行拆除,違建科收到違建查報拆除函後,即依轄區內查報違建情形及數量,由該轄區區隊長分配轄區拆除小隊安排拆除行程。 2.轄區拆除區隊各助理員接獲所分配查報函後於3日內帶領小隊人員(或雇工租械方式)至違建現場執行拆除作業,如須僱工租械或違建現場無人,則留置預拆通知單,請違建人與助理員聯絡配合自拆改善,如屆期仍未自行拆除改善者,即以強制拆除,如現場無人並上鎖致無法進入執行拆除,則訂期函請警力配合拆除。 二、拆除結案: (一)違建拆除後,各拆除區隊助理員應於拆除後5日內,檢附違建拆前、拆後同一角之相片填寫結案單陳結,經上級主管審核符合規定者,即准於結案,若有不符規定者應繼續執行至符合規定始准予結案。 (二)違建面積49平方公尺(含)以下,由區隊長決行,面積達50平方公尺(含)以上至99平方公尺(含)以下者,區隊長2日內轉科承辦員,由股長審核決行(科內承辦人員執行拆除違建面積99平方公尺以下者,由股長審核決行),面積在100平方公尺(含)以上者,再由股長0.5日內呈科長審核決行。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人事室
新聞來源,聯合報 中央日報 中廣新聞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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