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買房子時都會連帶買個停車位,一般住宅大樓的地下停車場常有「大停車位」、「小停車位」不同的規格,在選購停車位之前應考量到自己的需求再買。
嘉泥建設開發公司於九十三年在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興建「嘉新麗水花園」電梯住宅大樓,呂姓等七位民眾除了購屋,還以每個二百六十萬元購買停車位,他們指控嘉泥建設停車位的設計規劃不良,賣給他們的車位寬度只有二百二十二.五公分,相鄰的車位之間都沒有保留適當空間,讓他們停車時不能正常的開啟車門,要求嘉泥建設每個車位均應減少價金八十六萬六千元。
法令允許停車位的寬度
嘉泥建設反駁,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的規定,室內停車場每輛停車位的基本寬度是二百五十公分,但其中二分之一車位的寬度可以減少二十五公分,這七位住戶買的車位為二百二十五公分,符合法令的規定。且雙方在車位買賣契約中還約定,停車位的寬度誤差值在百分之二以內,只要寬度未逾五公分,都視為符合規定。他們七人停車位的實際寬度都未超過誤差範圍。
嘉泥建設指出,「嘉新麗水花園」大樓的停車場有「大停車位」、「小停車位」二種不同的規格,小停車位可以停放一百八十一至一百八十九公分寬度的車輛,一般市售的車輛寬度只有一百七十三公分左右,當然停放的下,但這七人買的是「小停車位」,事後卻停放寬度較一般自用小客車為寬之大型休旅車,停放車子時難免會造成不便。
買小車位卻想停大型車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這七名住戶敗訴,理由是嘉泥建設賣給七人的停車位經實際測量,雖有約一.五公分至二.五公分規格誤差,但這是因為地下室樑柱為求支撐地上建物排列時的誤差所致,仍在法令容許誤差範圍內,並未違反一般建築工程實務,且合於雙方的買賣契約規定,可讓一般自用小客車之正常停放使用,並無欠缺通常效用之瑕疵。
高院特別指出,每個人應依其使用車輛大小不同情形,自由選購「大停車位」或「小停車位」,如何選購為其個人之自由,但不能夠以較低價格購買小車位,卻停放比一般小型車為寬之大型休旅車,然後再主張停車位有寬度不足之瑕疵或不完全給付,顯有失衡平原則。
「住展房屋網」文/蘇儀
http://key88.net/article17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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