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年紀大的民眾購買房屋後,常將房子借名登記在子女的名下,但近年來世風日下,孝道逐漸淪喪,原本只是「人頭」的子女,常會翻臉不認帳,與父母爭產,硬說房子是自己的,最後雙方不得不打官司解決糾紛。

年逾八十歲的蕭姓老翁就碰到這麼倒楣的事,他於七十五年間獨資購買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棟房子,借名登記到二個女兒名下,房子由大女兒作為自身之辦公處所,僅留一間無單獨浴廁的小房間供老爸居住,蕭姓老翁因生活不便,二十多年後又另外購屋居住。

借用名義向銀行貸款

蕭姓老翁在九十七年十月透過房仲居間介紹,以1800萬元買下孫姓屋主所有的台北市一棟房屋,並已支付購屋自備款及仲介費用六百十七萬元,其餘購屋尾款部分,原擬以貸款支付,但他年事已高,沒有銀行願意貸款給他,他於是將房子借名登記在大女兒及大女婿二人名下,由二人出面向銀行貸款支付購屋尾款。

目前這棟房屋貸款利息由大女兒及大女婿按月代繳,但房屋稅及地價稅等稅捐仍由他自行繳納。並由他居住迄今。

蕭翁年邁獨居,且無任何收入,最近想處分這棟房子取得養老資金,但是大女兒及大女婿二人卻說房子是他們的,不肯將房地改登記在蕭姓老翁名下,雙方打起官司。

大女兒及大女婿說,這棟房屋貸款達一350萬元,占房地總價1800萬元的七十五%,如雙方僅是借名登記關係,豈有由他們負擔房地七十五%價款,而老爸卻只負擔二十五%價款之理。如果老爸堅持要終止所謂的借名契約關係,那麼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老爸應同時將1350萬元房屋貸款還給他們。

房仲証實是借名登記

台北地院傳訊房仲人員作証,証實房子是蕭姓老翁為了自住需求,透過房仲介紹向孫姓屋主買受,蕭姓老翁並支付購屋自備款及仲介費用共計六百十七萬元。因其年事已高,無法辦理貸款才將房子借名登記在大女兒及大女婿名下。

法院認為,房地尾款雖由大女兒及大女婿向銀行辦理1350萬元的貸款繳付,並由他們按月繳付利息,但他們辦理房屋貸款並繳付貸款利息之原因甚多,例如扶養、借貸,甚至希望能藉此機會將來繼承系爭房地,均有可能。不得僅因其辦理房屋貸款並按月繳付貸款利息,即認定他們為房地實際所有權人。

法院指出,「借名登記」契約在性質上與委任契約相同,蕭姓老翁有權終止雙方的信託關係,大女兒及大女婿應將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蕭姓老翁。至於借名契約解除之後,女兒女婿名義辦理的房屋貸款,則為雙方是否有不當得利請求權之問題,要另外打官司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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