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姐問:我買房自住,已設籍,並在民國101年初辦了房屋貸款,102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房貸利息可以全額列報扣除嗎?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副總楊雪卿答: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購屋自住,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須符合以下要件始准列報扣除:

一、每1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但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以每年實際支付該項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

二、每1申報戶以1屋為限,且房屋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所有。

三、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四、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舉例而言,劉小姐單身,僅有一屋,101年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萬元及支付金融機構購屋貸款利息20萬元。

劉小姐102年5月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申報扣除之購屋借款利息金額為15萬元,亦即劉小姐101年實際支付予金融機構之購屋貸款利息20萬元,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萬元後之餘額。

此外,劉小姐並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供國稅局查核以憑核認。(記者林政忠整理)【聯合報/楊雪卿口述】

有殼族繳納所得稅 利用扣除額節稅

【貸款購屋族 利用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扣除額】

房市交易熱絡,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也提供貸款購屋族節稅小妙方,善用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國稅局提醒貸款購屋族,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貸款利息,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

一、房屋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所有。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辦理完成戶籍登記,並且該屋未供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三、取具支付該借款之利息單據正本。國稅局表示,購屋借款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該項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每次扣除金額上限為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房屋貸款「借新還舊」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的列報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納稅義務人房屋貸款若以「借新還舊」方式(轉貸或換約)辦理,舉證新借款與原購置自用住宅貸款有關,仍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為購屋借款利息。

不過在列報時,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減除,而非列報減除新借款的全部利息支出,且除需檢附規定文件外,還需檢附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貸款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稽徵機關查核。

【房屋買賣別忘申報所得 若有損失三年內需使用】

當然也提醒您,房屋若有交易時,也別忘了申報所得稅。稅務專家表示,財產交易所得是納稅人容易誤蹈的陷阱,尤其在申報前一年度曾進行房屋交易買賣者,若忘記申報,國稅局通常都會認定有所得。因此納稅人最好選擇對自己較有利的申報方式,若您留存當初購屋時的買賣契約,就可與交易當年賣屋後實際所得計算出財產交易所得淨額,甚至交易損失是可拿來抵減報稅之用。 精實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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