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買了房子後,沒有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反而借用親友名義登記,在法律上,雙方成立「信託契約」關係,房子雖然登記在別人名下,但不動產的實際所有權人仍為原出資購買者,有權隨時終止雙方的信託關係。
這種「借名登記」的情形非常普遍,原因很多,有的人是想節稅,也有的是要隱瞞自己的財產不願曝光,還有人是基於理財考量,不論何種原因,當您把自己購買的房子登記在別人名下時,要注意,借名登記容易引發糾紛,很多「人頭」到最後可能會翻臉不認帳,硬說房子是自己的,因此,如果出資購屋者想要借用親友名義登記,事先就須預作防範。
台北地方法院最近審理過這樣一件案子,陳姓婦人在民國六十二年間購買台北市一江街的一間房子,信託登記在未成年的女兒名下,後來兒子在六十八年要出國留學,需要有財力証明,於是陳女又將房子以買賣名義改變登記在兒子名下,實際上,房子仍由陳姓婦人管理、使用,應納的房屋稅、地價稅也都由陳女按年繳納。
兒子竟然翻臉不認帳  : 三年前陳女想要收回房子,要兒子去辦理所有權人變更登記,但是兒子竟然拒絕,辯稱房子是父親以買賣原因,無償贈與給他,母親無權收回房子,雙方為了這間房子搞的不愉快,甚至興訟,母親向法院控告兒子,要求兒子應將房子的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給母親。
這件官司最後兒子敗訴,法官指出,兒子曾經親自簽下一份「承諾書」,內容為:「本人確認目前登記在本人名下的不動產(座落在台北市××街××號),係本人母親所有,由母親信託登記在本人名下。」,可見房子是母親購買,只是信託登記在兒子名下。
終止後有返還請求權  : 陳婦的房產雖然登記在子女名下,但是多年來一直是陳婦在管理使用,所有權及使用權仍為陳婦所有,僅借名登記在子女名下而已,陳婦現在既然終止雙方的信託關係,當然有權行使信託法律關係終止後之返還請求權。
購屋者如要借用親友名義登記,可以先要對方寫下「承諾書」,確認雙方就房子有信託關係存在,這樣就不怕將來有糾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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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key88.net/article17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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