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之女燒炭亡「賣出前免賠房東」,李姓女子的女兒兩年前在租屋處燒炭自殺,馬姓房東認為房子變凶宅,房價至少下跌100多萬元,要求李女賠償156萬餘元;台北地院判決房東敗訴,理由是還沒售屋、房東預估房屋成凶宅會使房價下跌,屬抽象而非具體損失,本案還可上訴。

 

法官認為:沒賣就沒損失

判決指出,房東認為李女和女兒來租房子,害他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的房屋變成凶宅,以後沒人敢租;李女身為母親,未盡注意義務、疏於照顧女兒,才會發生不幸事件,應賠償損失。

李女主張女兒因罹患恐慌症才會燒炭自殺,案發前她常帶女兒看病,已盡監督義務。女兒自殺是為了結束生命,不是故意要害房屋貶值,且房屋完好無損,未侵害屋主權益,拒絕賠償。

法官贊成李女見解,認為李女的女兒雖在屋內燒炭自殺,但房東預估房屋變成凶宅,將造成房價下跌,屬抽象而非具體損失;且本案自殺事件未故意侵害屋主的財產,房屋也未受損,依民法規定無法索賠,判決房東敗訴。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卓冠廷/台北報導〕

凶宅屋未毀損 房東求償敗訴

李姓母女向馬姓男子租屋,李的20歲女兒在屋內燒炭自殺身亡,馬姓房東認為屋子成為凶宅,跌價損失100多萬元,提告求償。台北地院認定,房子還沒賣出,未產生跌價損失,李的女兒自殺時並無故意要侵害房屋的財產利益,判決房東敗訴。

馬姓屋主的律師曾海光大嘆「判決太扯」,有違社會通念,凶宅從李的女兒自殺那一天起,就造成跌價損失,根本賣不出去,且自殺的人連自己身體都不在乎了,怎會在乎別人的房子,法官邏輯有問題,「這樣的判決對房東而言,是不定時炸彈,難道以後房東都要房客提出不會自殺的證明?」

發生自殺燒炭案的房子,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上。李婦和年20歲的女兒一起居住,與房東簽訂2年租賃契約,但才住半年,女兒就在屋內燒炭自殺。李婦沒通知房東,直到女兒過世後8個多月搬離傷心地,與房東提前解約,房東詢問原因,才知道房子成為凶宅。

馬姓房東不滿,認為屋子變成凶宅後,最少跌價150萬元,而李婦未拋棄繼承,應繼受女兒債務,且李婦為承租人,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房子,卻疏於注意致女兒自殺身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審理後認為,李的女兒雖在屋內燒炭自殺,但無法證明她自殺時在主觀上有侵害房屋財產利益的意圖,且自殺也不致造成房子毀損、滅失或功能損壞;另外,影響房價的原因很多,屋主還沒有賣掉房子,不致產生因交易價格低落所生的財產損失,判決屋主敗訴。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房客燒炭 房東求償被駁回

新北市新店區2年前發生一起自殺事件,一名20歲女子在租屋處燒炭自殺,事發後,死者母親難過搬離租屋處,但房東認為發生燒炭自殺意外,讓房子變成凶宅,房價最少跌了一百多萬,因此向死者母親求償,不過,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房屋跌價只是「抽象」損失,且死者在自殺時,主觀上並沒有要侵害房東房屋財產利益的故意,因此駁回屋主房東的請求。

在房仲市場中,已普遍將凶宅視為嚴重影響房價交易價格的重要因素,法院的諸多判決中,也將善意買受房子的第三者,認為應予彌補,降低當初承購時的價金。

補教名人湯尼陳 也告過房客

而類似房客自殺,房東向死者家屬求償的案例也發生過。

2年前,補教界名人「湯尼陳」(本名陳志鵬)將台中的透天厝租給林姓房客,未料林男在屋內燒炭自殺,導致房子成凶宅,湯尼陳認為房子因此租不出去也賣不掉,最後打官司訴請賠償,台中地院一審時,判決認定透天厝確實因此貶值279萬元,但因死者父母已辦理限定繼承,判決自殺房客的父母在遺產範圍內賠償。

而本件房客燒炭自殺,房東求償敗訴的案例,發生在98年初的新北市新店區,向馬姓男子承租房子的李姓婦人與當時年僅20歲的女兒一起居住,不過,李女的女兒,卻在租屋處燒炭自殺,李女在孩子自殺半年後搬離傷心地,因此找了馬姓房東,打算提早解約。

就在馬姓屋主詢問下,從李婦口中得知自己的房子裡發生了燒炭自殺事件,頓時成了凶宅。房東不滿屋子變成凶宅後,房價最少跌落150萬元,因此提出民事訴訟,向死者母親求償。

但法院審理後認為,房價跌落是「抽象性」的損失,沒有具體反映在房價上;況且屋主又沒賣出房屋,損失根本就還沒發生。至於在承租契約的約定上,判決認為,死者燒炭自殺,並沒有造成房屋效能的損失,房屋還是可以使用、居住,沒有損失,因此駁回房東的請求,全案還可以再上訴。【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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