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加倍返還 建商毀約自編契約

房價漲不停,建商毀約案件頻傳,卻規避民法規定退一倍定金,北縣府法制局六日召開記者會指出,有民眾六月份到新莊某建案下訂四十萬,兩個月後建商反悔不賣,卻只願返退定金,違反民法買賣契約加倍返回」規定。

北縣府法制局長陳坤榮指出,最近房價高漲,主導權掌握在建商手上,衍生出許多不合理的現象,舉例而言,今年中接獲民眾投訴,六月份到新莊市中正路某熱門建案,現場付了四十萬下訂兩間,平均每坪單價約四十萬左右。

隔兩個月,建商突然以價格太低為由,逕自取消訂單,不然就要漲到每坪五十萬,並拿出自行編撰的契約注意事項:「買家違約可沒收定金,賣家違約則返還全額定金」,據此退還消費者四十萬定金,規避民法買賣契約的「加倍返還」。

陳坤榮說,類似案件不僅發生在台北縣,包括台北市、桃園縣也陸續接獲相關糾紛,尤其最近升格議題炒作,預售屋市場火紅,甚至傳出一天改三次牌價的現象,影響消費者權益。

他強調,建商大都會要求購買民眾簽立「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並支付一定比例的「訂金」,藉此規避民法「定金」定義,再視房地產景氣伺機漲價,事實上,只要承諾買賣就是「定金」,建商毀約必須要雙倍返退。
中國時報 【林金池/北縣報導】2010-12-07

建商反悔不賣 應支付兩倍訂金返還

北台灣都會區房價連年驚驚漲,不只看屋的人嫌貴遲遲不下手,而眼巴巴看房價日漸墊高而懊惱,連賣房子的也因為賣太早而後悔,這種現象在時下房價波動幅度大的區域時有所聞。

比如最近就傳出業者出售房屋後卻反悔不賣的消息,而台北縣法制局表示,當建商收了定金而不願簽約,定金應加倍還給消費者。

該案例原委是消費者在新莊某建案下定後,建商卻無意履行契約賣房,事後僅退還定金了事,消費者憤而向消保官投訴。

推究此事其背後因素,正是因為房價日趨高漲所致,尤其五都選舉後房價長期看漲,上個月才賣出的房子,這個月就又漲價了,業者捨不得損失中間的差價,乾脆反悔不賣。

以新莊來說,由於台北縣升格及新莊副都心的題材持續發酵,房、地價都屢創新高,據住展雜誌統計,新莊地區預售屋與新成屋平均行情價在2004年每坪單價只有16.6萬,到了今年每坪價格已上升到38.1萬,變動幅度高達129%,其中單單是2009到2010年兩年之間,價格就增加了73.9%,在房價增值空間驚人的情況下,難怪業界會賣屋後又反悔。

目前市面上無論是建商或代銷業者銷售房屋時,都有使用『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消費者有購房意願時須付一筆定金,但業者卻將『定金』字眼改為『訂金』,但『訂金』在法律認定上只是預付款,不代表買賣成立,業者藉此舉迴避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之規定。

再者,若循民法第249條所載,在已付『定金』的情形下買方反悔,賣方得已沒收『定金』,如果是賣方反悔,則要付給買方『定金』的兩倍金額,與『訂金』的效力大不相同。因此,建商若收了『定金』卻反悔不賣屋,必須退還消費者『定金』金額的2倍,而新莊某業者僅退回原金額已明顯違法。

台北縣官方這回出面制止後,應當能有效遏止,但效力畢竟僅止於轄區內,在北縣以外購屋的民眾,就必須張大眼睛瞧瞧契約內容了。放眼觀之,這種賣方反悔的現象不只出現在新莊,包括北市、桃園這兩個房價漲幅可觀的區域,都可能會有此類情事發生,民眾購屋時應特別注意。
新聞提供:住展房屋網

買屋付訂反悔沒收 北縣要罰

購買房屋前,很多消費者都會被要求下訂金,以確保購買意願,但如果後悔了訂金會被全額沒收,不過現在台北縣政府消保官卻認為這樣沒收訂金的作法,這已經違反民法規定,最高可以處150萬的罰鍰。

尋尋覓覓,終於買到自己夢想中的小屋,不過許多民眾購屋前,都會被代銷業者要求先下訂金,也就是俗稱的小訂,再簽買賣契約,如果反悔想違約,訂金就會全額沒收,不過現在這樣的作法,已經行不通了。

從消保官調查案件來看,都是買方反悔較多,很少賣方拒賣,因此規定建設公司或代銷公司不得沒收買屋人的訂金,只是這樣的規定,讓代銷業跳腳,無法認同。

儘管代銷業者反彈,不過北縣消保官已經開始清查沒收訂金的代銷業者或建商,將來可能擴及全台灣,未來民眾買房更有保障,不用再擔心反悔訂金拿不回來了。
民視 20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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