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地稅復出
據悉,行政院上週已同意財政部建議,廢止74年「暫時停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解釋令,廢止後,地方政府即可研商課徵高於地價稅2~5倍的「空地稅」或實施「照價收買」,以遏阻私人或建商養地、炒作地皮。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長邱大展昨天表示,會評估實施空地稅,以嚇阻私人養地。
近年因大台北地區房地價格飆漲,民間學者、立法院、甚至監察院都呼籲中央重新檢討開徵空地稅。於是財政部和內政部協商,取得共識,財政部具文向政院建議廢止74年命令,行政院日昨已同意。
財政部和內政部將在近日內會銜發文給地方政府,廢止74年解釋令,亦即恢復地方政府管理空地自主權,而地方政府再也不能以74年解釋令為理由,任由私人囤積土地、養地,而不實施「反空地」政策。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長邱大展表示,自從74年中央發布暫停徵命令以來,台北市的「照價收買」和「空地稅」這二把刀就一直放在閣樓裡,如今停徵命令解除之後,就可拿出來使用。
「空地稅」為地價稅的2倍至5倍,這是第一把刀。如果第一把刀使出後,不見成效,還可使出第二把刀「照價收買」,杜絕養地。
根據財政部的「中華民國稅務通鑑」記載,我國曾兩度實施空地稅政策。第一次為民國60年台北市開徵空地稅;61年台灣省跟進實施,但因為62年國際發生能源危機,物價大漲,建材搶手,中央發布限建令,因此停徵空地稅,63年解除限建令。
第二次是,69年7月1日到70年6月30日止,台北市和高雄市劃定區域。當時台北市地政處長徐金鐸大刀闊斧,對台北市劃定4,495筆,高達146.2399公頃規定必須在期限內開發利用,否則要「照價收買」。實施的結果,台北市對逾期未建築開發利用的空地都採「照價收買」,結果共收買117筆,1.9201公頃(5,808坪)的土地。
民國70年以後,因為國際經濟轉趨不景氣,國內經濟受影響,持續數年,74年時行政院通過財政部「暫時停徵空地稅」解釋令並延用至今。
小檔案-空地稅與照價收價
有關空地稅的規定,分別在土地稅法第21條和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私人土地未依法建築使用,或其地上建築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的10%,地方政府可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
直轄市在2年內,一般縣市在3年內要開發,如果地面的建築物低於土地申報地價的50%,地方政府可徵收「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空地稅為地價稅基本稅額的2倍至5倍,因為基本稅率為1%(千分之10),所以是2%至5%之間。
照價收買是地方政府可依照申報地價購買私人土地,而大部分私人都沒有申報地價,以土地公告地價的8成當申報地價。
依地政官員與稅務官員估計,公告地價大約只有土地公告現值的4成,而公告現值又是市價的一半到8成,所以公告地價是市價的2成至3.2成。申報地價是公告地價再打8折,等於只有市價的1.6成至2.6成,非常低。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2011-01-17
政院:重新定義空地
行政院高層表示,有關改善所得方案中的租稅改革配套,月底左右會有明確政策方向,其中空地稅,已無停徵必要,政院同意恢復地方政府課徵權責,且認為應對「空地」重新定義才有課徵效果。不過,內政部表示,重新定義「空地」需修改平均地權條例。
府院要求財政部,有關租稅改革方案,都必須凝聚社會最大共識後才能推出,因此涉及修法或立法部分,農曆年前都趕不及向政院提出法案。
其中空地稅應可立即實施!政院高層認為,法律本來就賦予地方政府可以課徵空地稅權責,但因74年一紙行政命令停徵,現在已沒有再停徵的理由,政院同意廢止當年行政命令,不過,認定劃設「空地範圍」屬地方政府權責。
高層同意對「空地」應有重新定義必要,過去法規對「空地」雖有定義,但時空背景不同,有些定義已不符時代需求,且20幾年地方未曾實施課徵空地稅,對空地定義,財政部、內政部有意與地方會商,重新檢討。
倘若空地上有建物例如停車場,是否就不叫「空地」?財政部、內政部認為定義問題確有釐清必要。
官員指出,所謂「空地」定義在平均地權第3條已明訂,即都市計畫土地水、電、排水、道路等公共設施都已完峻,但私人卻不開發利用,地方政府認為有建築必要,或其基地上建物不及整塊基地申報地價的10%時,即視為「空地」。
即使被視為空地,地方政府認為依發展情形應予開發,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41條,也賦予2年限期建築的緩衝期,因此地方政府要立即課徵空地稅,抑制私人囤積養地,有點緩不濟急。財政部、內政部也同意檢討「空地」定義,但必須修改平均地權條例。
官員說,很多壽險公司或私人養地,但究竟那些應排除或不應排除為空地,69年台北市府實施課徵空地稅時,為了這些困擾甚久。
主因有些土地多人共有,有人不想開發,而有些土地卡到畸零地難以開發,或有些土地有糾紛,一旦要恢復課徵空地稅,應如何定義「空地」,將面臨五花八門問題。工商時報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201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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