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草案 政院10日處理
行政院院會明天處理奢侈稅條例草案,財政部長李述德今天重申儘速讓草案完成立法的決心。對於持有非自用住宅在 2年內轉移,課徵最高15%的奢侈稅的規定,李述德強調不會打折。
財政部推動「特種貨物及勞務銷售稅條例草案」(奢侈稅),草案條文24條,架構包括課稅範圍及項目、納稅義務人、免稅及退稅範圍、稅率、稅基、稅額計算、稽徵程序及罰則等。
財政部官員說,草案內容規定,持有非自用住宅的房屋及其座落基地、空地在 2年內移轉,將分別按照實價課徵未滿 1年者15%、1 到 2年者10%的奢侈稅。
對於高額消費的貨物,例如小客車、遊艇、直升機、飛機、超輕型載具單價在新台幣 300萬元以上,龜殼、玳瑁、珊瑚、象牙、皮草、家具單價在50萬元以上的部分,課10%的特種消費稅;對於入會費在 50萬元以上的部分,也課以 10%的特種消費稅。
在細節部分,官員說,在課稅時間點認定上,如果奢侈稅條例在民國 100年 7月 1日生效,投資客在98年7月2日買進非自用住宅,並在 100年 7月 1日以新台幣1000萬元出售,將按照出售價格課徵100萬元(10%)的奢侈稅。
官員表示,如果投機客是以人頭買賣房屋,或逃漏未申報奢侈稅,以賣出1000萬元的非自用住宅為例,投機客除了要繳100萬元的奢侈稅外,還需要處罰300萬元以下的罰金,連補帶罰最高要繳400萬元。
官員說,由於奢侈稅是銷售稅,是在賣出房子時要繳的稅,因此草案規劃,個人或企業未來賣出持有未滿2 年的不動產,就要比照契稅的繳交時限,在訂約後30天內自動報繳奢侈稅。
排除在奢侈稅外的項目包括:自用住宅;非都市計畫區域內土地;都市計畫區域內免徵土增稅等標的,例如農地、公設地;政府交易物件;被法拍或承受後拍賣的不動產;建商首次出售建案;繼承不動產等。
由於可能出現許多個案問題,草案也增列「其他經財政部核准」項目也可以排除在奢侈稅外。李述德上午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只要是合理、常態與非自願出售非自用住宅,都會排除在奢侈稅外。
不過,奢侈稅中最受關注的仍是持有非自用住宅的房屋及其座落基地、空地,在 2年內移轉,都將課徵最高 15%的奢侈稅規定,是否在未來送立法院審查時出現「打折」?
李述德說,「沒有什麼打折的」,2 年的時間與稅率都不會改變;至於財政部立場有多硬?李述德說,「非常的硬。」
奢侈稅8豁免 另列其他排除
財政部研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俗稱奢侈稅),為免傷及無辜,經建會主委劉憶如今天表示,除有8項豁免的條件外,另有第9項的「其他」來排除。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明天報行政院,並由政務委員於上午召開審查會議。
財政部研擬的草案中,增加豁免條款,包括賣給政府的不動產、不課土地增值稅的不動產、尚未被徵收前移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因贈與或繼承取得、農地、被法拍等8類不動產交易。
至於在上述豁免條件以外,非投機行為的交易狀況,劉憶如表示,有人因為換屋,但不是故意要投機,這種例外條件可能就會以「其他」來處理,這部分由民眾向財政部提出理由。
劉憶如指出,屆時立法院可能也會對「其他」有意見,不過,土地稅法也有類似狀況,可以「其他」來排除其他的狀況,「原則上大家是同意」。至於時間點如何認定?劉憶如則不多作表示。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
炒房稅 採「良心申報制」
為縮小衝擊面,炒房特別稅將採「良心申報制」,不設代徵人。出售持有未滿二年房產者,未繳清特別稅,照樣可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稅捐機關形容「這是門戶大開條款,且可能誘發投機避稅風潮。」
稅捐機關同時也須自行建檔列管所有二年內買賣案件查稅。行政院昨(8)日審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預定明日院會審議通過後,即可轉送立法院進入立法程序,7月起實施。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主要針對二年內買賣非自用住宅不動產及可供建築用空地,以及300萬元汽車、50萬元皮草等奢華貨物加課10%到15%的特別稅捐。
特別稅具有銷售稅的性質,課徵時點在貨物進口及出廠時課徵,由海關及產製廠商負責代徵。
不過,由於房屋及土地並無「進口或出廠價」,財政部原規劃出售不動產者,須先取得免稅證明或繳清稅款後,才能辦理產權登記,但擔心因此被批評為「擾民」,決議採取自動申報制,由出售不動產者在契約簽訂後30天內,自動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及繳稅。
據指出,不動產是由地政機關負責移轉登記事項,未來特別稅條例實施後,出售不動產者申辦產權移轉登記時,地政機關不會要求出示繳清稅款證明,即使沒有報繳特別稅,也不影響移轉登記權利。
國稅官員認為,這項措施雖可免除一年約20萬餘件二年內買賣不動產案件,需要先赴國稅局申請免稅(如自用住宅買賣)或請求核定稅款者的麻煩,但特別稅採取「事後撒網」的查稅作法,稅捐機關必須全數掌握一年20多萬件買賣案件,並追查是否涉及逃漏稅或僅是單純免稅案件,後端稽核案件一旦增大,即有可能出現逃稅漏洞。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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