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公布條例 非自願離職須賣屋 免奢侈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昨日由總統公布,預計六月一日正式上路,財政部指出,為配合奢侈稅上路,奢侈稅相關施行細則已出爐,明定所謂「非自願離職」賣屋者,是指因企業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等因素而離職,或依勞基法規定被資遣者,在兩年內買賣非自用住宅者,可免徵奢侈稅。
同時,建商興建房屋後第一次移轉者,免徵奢侈稅。奢侈稅施行細則明訂,包括建商以自有或他人土地興建房屋後銷售,或者是合建後建商銷售分得的房地及約定建商附買回條件再出售房地,都免徵奢侈稅。
財政部官員指出,為配合奢侈稅實施,奢侈稅施行細則將課稅定義、範圍及起算時點明確化,免稅及退稅條件也規定清楚,以避免傷及無辜。在行政院預告施行細則後,民眾仍提出許多疑問,財政部將修改施行細則,或未來用解釋令方式來處理。
至於因「非自願離職」而不得不在二年內「買新賣新」房屋者,可免課奢侈稅。奢侈稅相關施行細則明定,對「非自願離職」定義,是指因企業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依勞基法規定被資遣者。若有其他「非自願因素」必須在二年內「買新賣新」房屋者,只要提出證明,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免徵奢侈稅。中國時報【沈婉玉/台北報導】
施行細則下週完成 建商4條件免課奢侈稅
馬總統2011年5月4日公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條例」。總統公布奢侈稅條例後,財政部還要完成後續配套措施,報行政院核定後,才能確定施行日期。目前規劃時程為,下週完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奢侈稅最快6月1日上路。
有關奢侈稅開徵之後,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合建分屋銷售者要不要課徵奢侈稅一事,財政部表示,奢侈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不在課徵範圍內。但是施行細則將進一步規定,原則上,所有權人需設籍1年以上,才符合自住定義。奢侈稅施行細則進一步要求,自戶籍遷入日,至房屋核准拆除日、或建造執照核發日止,必須「屆滿1年」。
對於「自住房地」的定義,現行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已辦理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以及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
至於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只有1戶房地者,也不必課徵奢侈稅。對於「非自願離職」的定義,將採就業保險法的規定,包括因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若是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則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預告中的奢侈稅施行細則草案共36條,其中規定,建商不論是(1)用自己的土地、(2)與地主合建分屋、(3)用他人的土地蓋房子,或(4)與其他建商合建分屋,興建完成後的第1次移轉,房子與座落基地都免課奢侈稅。除上述4種情形,有建商反映,偶有成屋售後退回、再銷售的狀況。財政部官員初步認為,若退回再銷售數量不多,應屬合理常態,仍可視為第1次移轉,免課奢侈稅。【MyGoNews方暮晨/台北報導】201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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