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時,如果沒有完成過戶者,將不適用土地交易免所得稅,一旦未過戶轉手的話,反而需要併入個人綜所稅繳納。
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人認為土地交易免繳所得稅,而部分以土地買賣為業者,經常會在買進土地時,刻意不辦理過戶,等找到買主之後,直接過戶到買家名下,可是卻忘記這樣的買賣方式,在稅法上是屬於土地登記請求權,而土地可以免稅,登記請求權就得併入當年度的個人綜所稅所得,需要補漏稅。
南區國稅局最近針對一些個案進行查核時,發現某甲在98年向乙君買進1筆土地,成交價8,000萬元,甲未辦理產權過戶,又將該筆土地以9,000萬元出售給丙君。依據規定甲出售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扣除其買進成本8,000萬元後,甲獲取的利益1,000萬元即屬「其他所得」,須合併甲君98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繳稅。
國稅局強調,類似這種個案,在國內其實相當普遍,而且國人都認為反正土地所得免稅,不過戶,就可省掉一些費用的問題,然而,土地只要沒有完成過戶,在國稅局的認定上,就是屬於「土地登記請求權」,而不是「土地」,所以無法免稅,而且往往這樣的案例,到了最高行政法院,也都會支持國稅局的判定,所以,土地交易最好別省下過戶這項程序,否則,賺錢被查到,一樣得補繳稅。
中時電子報 A19版+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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