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屋買賣的合約審閱權限,與預售屋不同,且中古屋委託契約及成交買賣契約也各有不同,委託房仲代辦約定事項的契約書,民眾可享有3天審閱期,但成交買賣契約書則是消費者對消費者之間的約定,因此無法受到審閱期的保障。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提醒,以成交買賣契約書來看,買方未能享有審閱期的權利,因此民眾購屋前,務必要再三考量再決定。
21世紀不動產法務副理邱創智進一步解釋,《消保法》為保障弱勢的消費者,當企業與消費者有委託經營的關係時,應該簽定該商品的「定型化契約」,而消費者可在簽約當下、享有合約審閱期的權利,例如建商賣預售屋,消費者依法可享5天審閱期;廠商賣衣服,消費者依法可享7天審閱期等。
再以透過房仲買賣中古屋的例子來看,若屋主委託房仲售屋或買方付斡旋金委託房仲向屋主議價時,由於房仲屬於企業的一方,因此企業與屋主所簽定的「委託銷售」契約書,或與買方所簽定的「議價委託書」等,消費者就可依法享有3天審閱期,在此期間,消費者可針對契約書中的條文提出疑問,或認為相關約定不妥,也可放棄委託該家房仲。
然而邱創智提醒,一旦房屋買賣進入成交階段,審閱權限就不存在。於法律上而言,甲方的屋主或乙方的買方,雙方都是消費者而不是企業,房仲只是居中協助的角色,因此成交階段並不屬於企業對消費者的買賣關係,買方便無法享有合約審閱期,民眾購屋應更加謹慎。
【中時電子報】記者馬婉珍/台北報導 http://key88.net/article16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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