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凶宅」是指房屋內曾發生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情事,通常須跟房屋本身有關,但頂樓住戶在屋頂平台上加蓋的鐵皮屋發生火災燒死人,事後將鐵皮屋拆除,這時候,頂樓住宅還算不算是「凶宅」?

加蓋鐵皮屋發生火災

張姓民眾三年前經由威峰不動產仲介公司之仲介,以總價六六七萬元向黃姓女子購買新北市永和區一棟公寓五樓頂樓的房屋,黃女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房子是不是凶宅」這一項目勾選「否」,但張姓買家過戶後才發現屋頂曾加蓋一間鐵皮屋,多年前發生火災,造成前屋主三人死亡,頂樓這間房屋屬於「凶宅」,他立刻將房子便宜以五百多萬元賣給別人,害他損失一百四十一萬多元(包含買賣差價及支出之費用),要求黃女及房仲公司賠償。

黃女及房仲公司則反駁,黃女出售房屋之前,鐵皮屋早就已經拆除,屋頂已無加蓋之鐵皮屋,且原有的鐵皮屋並非房屋之附屬建物,縱使該鐵皮屋曾發生火災造成死亡之事故,亦與頂樓房屋本身無關,頂樓房屋並不是凶宅。

頂樓加蓋屬附屬建物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頂樓的鐵皮屋因是違建而無法辦理登記,但係供頂樓房屋原所有權人使用,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自屬其專有部分,且該鐵皮屋無法與頂樓房屋分離而單獨處分,應屬頂樓的「附屬建物」;新北市消防局核發的火災證明書內載火災發生地點即為頂樓房屋,足証頂樓房屋確有「專有部分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之情形存在,並不因該鐵皮屋嗣後拆除而有不同。

法院指出,凶宅的認定範圍包括「附屬建物」在內,這間房子符合「凶宅」定義,房屋即不具備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黃女就該房子之瑕疵,應負擔保責任,賠償張的損害一百四十一萬多元。

至於房仲公司方面,高院認為,威峰公司媒介訂約之事項,負有調查之義務。房屋頂樓的鐵皮屋於九十五年九月間發生火災,致屋內三人死亡,當時報紙有報導此事,當地的里長也知悉,而房仲威峰公司所屬仲介人員竟未查明此一事項,顯未善盡房仲之調查義務,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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