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昨(15)日表示,房東出租土地、房屋,但約定的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低者,國稅局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計算房東的租賃收入,並要求補稅。
土地或房屋的租金收入,須依稅法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在實務上常發生房東、房客雙方藉故壓低申報租金,以規避所得稅,但國稅局每年都會利用蒐集財產出租的課稅資料,比對勾稽申報情況,納稅人切勿心存僥倖低報租金收入。
南區國稅局查核99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時,發現納稅人甲君以每坪每月500元,將房屋出租給乙公司作業營業使用,經國稅局換算該地段的一般租金標準,當地租金每坪每月至少800元,甲君明顯低報租金收入,因此重新核定租賃所得,補徵甲君個人綜合所得稅90餘萬元。
對國稅局核定補稅,甲君不服並提出行政訴願,主張查詢當地的租屋網站資料,附近辦公室的租金行情,每坪每月自300元至600元不等;另外,也主張國稅局重新核定的租賃收入,甚至比台北市、高雄市辦公室租金行情為高,但此案經復查後已遭駁回。
國稅局官員說明,針對房屋、土地租賃收入的認定,國稅局是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計算,而土地部分是依土地申報地價的5%計算,房屋方面則按「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加以比對核定。
財部:租金過低補稅 案例不多
房屋租賃平均標準制訂 公平性遭質疑
依照所得稅法,租金收入若低於區段平均標準,國稅局可調整租賃收入補稅,但每年訂定的區段租金標準並不公開,是否缺乏客觀遵循標準?國稅局表示,設定的區段租金標準一般會略低於實價,實務上因不懂行情被調整補稅的案件非常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雖採「收付實現制」,但仍有部分規定例外,例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指出,約定租金偏低,稽徵機關依核實課稅原則,可依循「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租賃收入,且不需證明租金收入是否與調整金額一致,避免租賃雙方低報租金規避所得稅。
官員表示,財政部每年公布縣市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但因地區、地段不同,國稅局每年另會實地調查房屋、土地的各區段租金標準,報請財政部備查,但這部份資料並不會公開。
對房東而言,是否會出現沒有區段租金的客觀標準,遭補稅的疑慮?南區國稅局指出,國稅局訂定區段的租金平均標準,不一定能全數反映實價,通常會比實際金額略低,且實務上出租的房東幾乎都清楚當地區段行情,要出現因不懂行情,被調整補稅的機會並不多。
國稅局官員表示,通常會先檢視該筆租金收入是否低於當地一般標準,若有查核必要,才要在參考鄰近的區段租金標準。官員並說明,房東收租金如用轉帳等方式還有資金流程可追查,但很多人卻是用現金給付,如果公布區段租金標準,每一個人都只申報最低平均值,國稅局的查核難度與時間會相當複雜。
南區國稅局舉例,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結算申報99年度綜所稅時,以每坪每月500元出租房屋供營業用,國稅局認為甲君申報的租金收入,明顯低於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每坪每月800元,且對照鄰近區段的出租申報金額更高,因此核定調整租賃收入補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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