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民陳先生買了間房子,全家大小一起入住,但因為陳先生與家人戶籍皆設在外地,為了符合自住規定,於是將母親戶籍遷入新屋,避免成為奢侈稅下的冤大頭。

不久後,陳先生讓全家人擁有更好的生活空間,想轉賣舊屋、換新房子。陳先生與妻子名下只有這間舊屋,因此購屋前特別詢問地政士及房仲業者,是否須課奢侈稅。地政士向陳先生解釋:「只要有實際居住,且名下沒有其他房產,就不會被課稅。」於是陳先生便安心售屋。

但售屋後卻接獲通知,國稅局指陳先生未將戶籍遷到舊屋,且未滿2年就賣掉,須繳交奢侈稅金95萬元。

陳先生說,「我已經將媽媽的戶籍遷入,但國稅局認定戶籍遷入日是在簽約日之後,因此不在奢侈稅豁免條款內,但鄰居都可以證明我們曾經住過這間房子,我們是自住客,而非投資客,但國稅局只憑遷入戶籍的日期來判定,這樣做是否太吃定我們這些不懂遊戲規則的老百姓?」蘋果日報

誤信房仲 賣900萬屋遭課150萬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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