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民張悟廣八個月前在彰化縣埤頭鄉買到埋了各種廢棄物的土地,結果被官方要求清理乾淨,否則面臨被行政機關處罰的命運!
買地買到「垃圾堆」,縣政府還打算罰錢
張悟廣表示,他買下的這塊土地約有四分多,地上除了有一棟別墅,後方還有一片整理得相當漂亮的綠地,但他在上頭種植各種果樹卻都種不活,直到鄰居告知,該地之前被當成垃圾掩埋場,地質已被破壞,他才恍然大悟。
找來怪手開挖,真的挖出廢棄輪胎、鐵條、水泥塊、塑膠垃圾,甚至有疑似焚化爐灰渣的不明物質。
他說,花大錢卻買到這樣的土地,真的很生氣,一方面準備與原賣家打官司,一方面發函彰化縣政府,希望了解相關責任歸屬,想不到縣府地政處與環保局卻分別發文給他,限期清除廢棄物,否則開罰,縣府沒有協助民眾解決問題,反而死板板地拿法條「威脅」他,讓他難以接受。
彰化縣府地政處及環保局表示,考量張某並非行為人,應會給予寬限至其民事訴訟判決後。
彰化地方法院發言人余仕明表示,若買到這種土地,可依民法「瑕疵擔保」規定,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但此案地主買的是法拍地,並不適用。
目前可尋求救濟的是民法二二七條的「不完全給付」,地主可主張買到的土地已與原購買的本旨不同,交易出現不完全給付情況而產生損失,地主可以打官司,向原地主請求賠償。
法律評析
地主買下這塊土地,因為種植作物都無法生長,請怪手開挖意外發現這塊土地曾為垃圾掩埋場,土地因此堆積許多垃圾。
地主向縣政府陳情,縣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一般廢棄物,除應依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
違者縣政府將依同法第50條:「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而地主買到的土地竟然是垃圾掩埋場,若當初是跟私人買的,自可依據民法第359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然而可惜的是,該案這筆土地為法拍屋,依據強制執行法第69條:「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但並不表示地主就毫無救濟管道,地主可向當初原地主依據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天秤座法律網
「法拍」買到「垃圾場」?
台南市一名吳姓女子經法拍以800多萬元購得歸仁區2.2公頃農地,卻發現地下掩埋數公尺深的廢棄物,經初步調查,該處早期是農民出租做為合法的衛生掩埋場,吳女欲哭無淚,將訴請國賠。
「這種情形可能發生在任何地方!」台南市長賴清德昨天表示,農民把土地出租當垃圾場,拿到權利金,填滿後還拿到綠美化經費,上面看起來漂漂亮亮,下面全是垃圾,新地主發現後,想賣地也賣不出去,情何以堪。
賴清德說安南區九份子有101公頃要開發的土地,卻發現許多都掩埋垃圾,光要清除這些垃圾就要花1億多元。環保局長張皇珍表示,依照規定,若農地當衛生掩埋場,應變更地目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由於地目沒變更,吳女才會以為是單純農地並購買。
亡羊補牢的方法,就是全面清查過去所有衛生掩埋場,並予註記,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
吳姓女子所購買的農地位在歸仁沙崙,該地應只是大片衛生掩埋場中的一小部分。環保局人員前往稽查,發現垃圾量驚人。市議員蔡淑惠強調,如是政府過失造成市民損失,就該由政府承擔責任,不應由無辜市民承受損失
延伸閱讀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