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婦人吳姵萱以7百萬元買屋,不堪房貸利息太高,以假買賣把屋過戶給朋友呂憲松,藉此降低貸款利率,不料呂男欠債被查封財產,致吳女房子被牽連法拍。
為省利息假買賣
吳女不僅只以債主身分取回2百多萬元,還被其他債權人提告詐欺,板橋地檢署偵查後,改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吳女,讓她損失慘重。
吳女(48歲)當初買下新莊區中和街房屋自住,購屋款7百萬元貸款4百萬元,年利率逾4%,前年她見好友呂憲松有穩定收入,可申請較低貸款利率,便以假買賣把房屋過戶給呂男。
呂男簽下7百萬元本票擔保,重辦房貸果然利率少一半,吳女則按月付貸款。然而呂男忘記先前積欠李姓男子260萬元車禍賠償金,被聲請查封財產,致吳女房屋也被拍賣。
吳女怕吃上偽造文書刑責不敢異議,只敢拿本票向法院聲請參與分配債權,卻反被李男認為共謀捏造假債權,和呂男一起被告詐欺。
構成偽造文書罪
檢方認為,分配債權未構成詐欺,但假買賣卻構成偽造文書罪嫌,該屋後以781萬元賣掉,吳女僅取回約260萬元,「真的虧很大」。 蘋果日報【黃哲民╱新北報導】
人頭買房有刑責
為房市投機客擔任「人頭」要小心。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一旦被金管會、財政部查獲為炒房人頭,形同「協助他人逃漏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幕後真正出資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稅捐稽徵法第41條明訂,以詐述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要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犯第41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國稅局可能只是在乎追回多少稅款、罰鍰,由於從人頭戶身上課不到稅,也罰不了什麼錢,所以也不重視可對人頭戶處以刑責。
加上,以前人頭戶的問題沒有像現在這麼氾濫,國稅局認為,調查人頭不易,故向來不用求處刑責的工具。
如今,人頭戶協助投機客向銀行貸款、買賣房子,逃漏營業稅、所得稅,炒作房地,已讓整個社會付出鉅額成本,引發民怨高漲,財政部被盯得滿頭包,未來不排除引用稅捐稽徵法43條,移送由檢察官起訴,祭出求處有期徒刑3年的尚方寶劍,以正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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