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包括卡債族等積欠小額貸款者聲請更生方案,只要經認可「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裁定認可。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後,法院通過債務人更生及清算比率偏低,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陳亭妃在提案中指出,已經導致80萬因受卡債等債務人,無法透過法定程序有效解決問題。
因此,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樑、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陳節如、陳亭妃等人提出修法,希望能夠提高卡債與小額貸款債務人更生與清算通過的比率。
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卡債族等積欠小額債務的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債務人的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如果沒有固定收入,但是有保證人、提供擔保者或是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為條件公允者,法院應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初審通過的條文也規定,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或是支出總額超過扣除所需之生活費用半數者,法院應為不免責的裁定。
過去債務人只能夠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未來債務人可以向住、居所在地的法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的調解。
身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的謝國樑表示,相關修法通過後,未來債務人比較有機會聲請更生;過去空有法條,但很難做好消費者保護,未來可以讓債務人直接向法院聲請調解,不一定得經過金融機構協商,也讓債務人比較有機會完成更生程序。
由於全案送交院會討論前,不需要再經由黨團協商,因此,謝國樑說,立法院12月14日停會前應該還來得及通過這項修正案。【中央社╱台北】
立法院決議 全面清查資產公司催債計息方式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8日審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決議要求行政院與金管會等主管機關應在1個月內針對「資產管理公司」催收債款的利息計算方式進行全面調查;如債務人面臨唯一自用住宅被法拍窘境,要求應可與銀行協商有6年以上緩衝期。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在委員會中發言表示,在她處理民眾的債務協商中,發現許多民眾的債務都被銀行以2至3折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但是這些資產管理公司卻還是以過去高利率時代動輒10%以上的利率標準計算債款,利上滾利的結果,10多年債務的累計利息動輒高於本金,甚至倍數於本金,顯然不合理。
管碧玲說,還有許多民眾因一時還不出債款,就面臨自用住宅被法拍,流離失所的困境,希望銀行給予緩衝期,使其不致馬上面臨房屋被拍賣的窘境。因此,她特別在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兩項附帶決議,在無異議的情況下順利通過。
一是要求行政院與金管會等主管機關應在1個月內針對資產管理公司催收債款的利息計算方式進行全面的調查與了解,並制定一套合理的利息計算與管理機制以供遵循。
另一項是基於政府應保障人民的基本的居住權,如債務人無法在原約定清償期後清還債務,面臨唯一自用住宅被法拍的窘境,要求應可與銀行協商有6年以上緩衝期,使其仍可保有一生努力打拚的安身之所。上述兩項附帶決議在會中委員均無異議的情況下順利通過。
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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