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周杰倫的母親葉惠美因不滿購屋後,發現住宅對面都是亂葬崗,提告向建商求償,由於雙方都向法官請求勘驗現場,釐清爭議。律師表示,法官將於12月9日上午10時到現場勘驗。

葉惠美在民國97年間,買下新北市淡水區壹棟要價新台蔽2700多萬元、96坪的景觀豪宅預售屋;今年3月交屋,葉惠美從住處21樓窗外眺望,才發現豪宅周邊有亂葬崗,「嚇了壹大跳」。

葉惠美向建商要求解約退款,但建商卻說退款要扣除房價15%、約400多萬元做為違約賠償金,因而到台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建商退還已付款項826萬8000元,以及10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法院開庭時,法官要釐清葉惠美購屋前有無去過現場勘察地形。葉惠美的律師林信和主張,簽約前有到工地附近,但亂葬崗被前排樹木、看板遮擋,「根本看不出來」,建商明顯隱匿事實;建商則認為,壹般人經過都知道附近有墓地,葉惠美購屋前應知情。

林信和說,新北市政府已將豪宅附近墳墓全部遷移完畢,現場是壹片光禿禿的草皮,雙方向法官請求勘驗現場,要請法官評斷壹般人經過現場到底看不看得到墳墓,法官日前諭知12月9日上午10時到現場勘驗,目前葉惠美尚未抉定是否親赴現場說明。(唐筱恬/中央社)

保護消費者購買預售屋的法律

(一)建商廣告階段
是否廣告誇大不實:關於廣告的內容有公平交易法(公平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予以規範。依照公平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7的規定,若虛偽不實記載或廣告,公平交易委員會可處以罰款至改善為止。

另依消保法第二十二條,建商有「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的責任。

(二)買賣契約洽商階段
關於契約的內容,由於有許多法律專有名詞,不是一般消費者大眾能夠熟悉,所以消費者可以使用現有法律條文,達到部分自我保護的功能。

1.定型化契約:依照消保法對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定義,「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所以預售屋買賣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適用消保法第二章「消費者權益」第二節「定型化契約」的各條規定。

2.契約條文的解釋:若是買賣契約部分條文顯然不利於消費者,依照民法二四七條之一,該部分條約為無效。另外,消保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該條文第二項亦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所以,現今的預售屋買賣契約,經過法律規範後,其內容應有較合理化的趨勢,消費者已較能受到妥善的保護。

3.契約審閱期間:依消保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所以消費者可以有充分時間研究買賣契約內容。其間,可以向熟悉法律的親朋好友或律師請教,以解除心中疑慮。

4.房屋興建階段:這是建商與消費者雙方均已進入履行契約的階段,消費者有按期繳款的義務,建商則有按承諾工程進度施工的義務。

5.交屋、遷入以後的階段:建商交屋,消費者入住後,許多問題將因消費者熟悉居住環境,而全部迅速顯現出來。

⑴公共設施、室內設備有短缺、缺失時,可以依民法第二二七條第一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不完全給付)請求建商履行義務。若因建商之不作為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時,依同條第二項「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⑵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同社區各區分所有人(消費者)間簽署規約,以建立社區生活的共同準則;成立管理委員會及管理公共基金,以作為社區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的來源。(家庭財務管理與規劃/ 鄭國誠)

購買預售屋應注意事項

看懂預售屋定型化契約 買屋更有保障

房屋消費糾紛多 買預售屋10大注意事項

預售屋定型化契約 5/1上路 建商灌虛坪 當心重罰!

預售樣品屋 別只看表面 買預售屋注意哪些細節

預售驗屋 詳列清單檢查 瑕疵修繕再交屋

預售屋交屋 應詳細檢視 保留建案傳單自保/瓏山林 隱匿公設挨罰

豪宅停車位好「窄」 縮水過多申訴有道

預售屋車位縮水 建商要賠,購屋如何預防車位糾紛

停車位容許誤差刪除 買預售屋更有保障

預售屋先算「公設比」 別花大錢住鳥籠

預售遲延交屋 建商負違約賠償責任

買預售屋 金額.利率.還款 對保3點不漏

預售廣告不實 3年內提告才有效 買家當心

到《周董媽購屋糾紛 預售屋法律報給你知》的永久網址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ea00336 的頭像
    ea00336

    我愛家

    ea003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