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處表示,財政部遏止租稅逃漏專案,2012年將針對自用住宅用地戶籍設立情形列為重點清查項目,如發現戶籍遷出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將依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稅處罰。

 

為減輕自用房地納稅負擔,稅法特別規定,給予自用住宅用地可享受2‰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優惠,並明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為認定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之一,

因此,納稅人所有經稅捐處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日後因故將全戶戶籍遷出,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於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改課一般用地稅率(基本稅率為10‰),未依限申報者,經稅捐處查獲,除補徵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差額地價稅外,還會被處3倍以下之罰鍰。

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經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因戶籍遷出而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嗣後戶籍再行遷入時,應於當年9月22日前向稅捐處重新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才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捐處表示歷年來執行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發現許多納稅人以為戶籍遷出後,只要再遷入就可以繼續享用優惠稅率,因而未於戶籍再遷入時,重新提出申請,又因戶籍多次遷動,致稅捐處查獲時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而必須從第1次戶籍遷出不符自用住宅規定之次期起改課並補稅。

該處呼籲納稅人,如果您全戶的戶籍曾經遷出後又再遷回,請於9月22日以前向該處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請納稅人要注意,以維護您的權益。

戶籍遷出再遷入需重新申請自用住宅資格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如因戶籍遷出而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嗣後戶籍再行遷入時,應於當年9月22日前向稅捐處重新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才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許多納稅人以為戶籍遷出後,只要再遷入就可以繼續享用優惠稅率,因而未於戶籍再遷入時,重新提出申請,又因戶籍多次遷動,致稅捐處查獲時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而必須從第1次戶籍遷出不符自用住宅規定之次期起改課並補稅。全戶的戶籍曾經遷出後又再遷回,9月22日以前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北市稅捐處

戶籍遷出會影響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權益

地價稅稅率可分為一般稅率及優惠稅率,其中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固定千分之2,而一般用地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地價總額未達累進起徵地價,其稅率為千分之10,所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一般用地稅率的五分之一。

而「辦竣戶籍登記」是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一,許多民眾因子女就學,把全戶戶籍遷出,導致喪失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地價稅納稅基準日為8月31日,該局提醒民眾100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如果原已將戶籍全戶遷出之民眾,請於100年9月22日前將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成年直系親屬任何一人之戶籍遷入,並考量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只限一處之規定,重新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者,才能自100年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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