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子女購買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可否免課贈與稅?台南市民王添財最近有筆意外收入進帳,他想贈予子女怕被課徵贈與稅,挑到別人說「買農地贈予子女可以免課贈與稅。」

 

於是他積極找尋農地,想買來送給孩子,難道這樣真的不用課徵贈與稅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贈與自己名下之農地予子女,是可以免納贈與稅,但如係向他人購買農地,而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者,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不能享受農地免稅優惠。

國稅局解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其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即贈與人將其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時,始有該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全數免予計入之適用。

而父母向他人購買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則贈與標的為「資金」,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資金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贈與農地予其子女,並享有上述法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稅捐優惠,其應於購買農地時,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後,再以「農地」贈與之方式,移轉予其子女,始可享有免稅優惠,惟仍須受5年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

購農地贈子女 要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子女購買農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係屬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並無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該分局進一步指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明定,該條文闡明,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贈與標的係「自己之資金」,與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贈與標的為「該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之情形明顯不同,自無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

購農地贈子女 名下移轉才享免稅

新北市蘆洲區藍先生來電詢問:買農地贈與子女是否免稅?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贈與自己名下之農地予子女,是可以免納贈與稅,但如係向他人購買農地,而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者,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

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不能享受農地免稅優惠。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贈與農地予其子女,並享有法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稅捐優惠,其應於購買農地時,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後,再以「農地」贈與之方式,移轉予其子女,始可享有免稅優惠,惟仍須受五年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經濟日報/本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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