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高漲,民眾購屋時通常都會向銀行辦理房貸,一般來說,銀行核准的貸款約為房價七成左右,但買方簽約購屋並支付定金及部分款項後,如果遭銀行拒絕承貸,無法再付後續款項,該怎麼辦?
當購屋者無法辦理房貸不能支付尾款時,先前已付的款項通常會被沒收,造成損失,如果要保障自己的權益,購屋者最好在契約中約定「雙方同意若貸款金額無法貸到××萬元時,則無條件解除契約。」,萬一遭銀行拒絕申貸,可以解約要求還款。
向五家銀行申辦都遭拒
姚姓女子於去年三月透過儀富公司仲介以六一○萬元向李姓女子購買李女的房子,並於簽約時給付簽約款六十一萬元,另給付儀富公司仲介服務費十二萬二千元,雙方並在契約約定「雙方同意若貸款金額無法貸到新臺幣四百二十七萬元正,則無條件解除契約。」
後來姚女分別向玉山銀行、台北富邦等五家銀行申辦房屋貸款,但皆陸續遭銀行拒絕申貸而退件處理,以致無法貸到四百二十七萬元。
姚女認為本件買賣因她無法貸足四百二十七萬元而契約無效,要求李姓女屋主返還六十一萬元,儀富公司也應返還她已付的仲介報酬十二萬多元,但李女及儀富公司認為,房地於去年九月成交,以簽約前姚女提供之資料向銀行做審核,應可向銀行貸款到達七成,但在照會銀行過程中,係姚女惡意不讓貸款有到達七成,故不願將錢返還,雙方打起官司。
台北地院調查時發現,姚女因跟先生離婚,她先生拿走一部分的錢,她有開一些票出去,她怕票會跳票,所以在向這些銀行申貸時,銀行進行徵信審查打電話給姚女,姚女就回答她有可能之後會跳票,銀行聽到這個回覆,認為風險太大,都不敢承作姚女的貸款,分別以「因申請人還款能力未符合該行承作規定」、「個人財力狀況不符銀行承作規定」等理由而拒絕辦理貸款。
未用不當行為故意不辦理
法院認為,姚女向銀行申辦貸款時,據實告知會有跳票的可能且無法提出保人,致銀行拒絕辦理本件貸款。
尚難以此遽認姚女於簽訂契約後,有以不正當行為故意不辦理貸款或致辦理貸款審核無法通過等情事。姚女無法向銀行申辦貸款,則依契約「雙方同意若貸款金額無法貸到新臺幣四百二十七萬元正,則無條件解除契約。」之約定,契約即失其效力。
法院判決姚女勝訴,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李女返還買賣價金及儀富公司返還仲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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