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每年自殺死亡人數都突破四千人,其中有相當大的比例是發生於屋內,形成所謂的「凶宅」,而政府至今僅公告海砂屋及輻射屋的資訊,至於凶宅部分則未公告相關資訊讓民眾公開查詢,因此,房屋是否為凶宅,查證相當不易。

 

「凶宅」並不是法律上的名詞,在內政部訂頒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中也沒有強制規定賣方應記載是否為「凶宅」,由於法令缺乏明確規範,使得凶宅糾紛層出不窮。

消費者買到凶宅,除了控告原屋主外,通常也會以房仲業者未提供房屋是凶宅之資訊為由,一併控告業者。對於凶宅糾紛,應如何判斷房仲業者有無盡到注意義務?

房屋屬凶宅只好降價出售

胡姓男子在民國九十七年與東昇不動產投資開發公司簽約,委託代為標購板橋的一棟法拍屋,以二八三萬多元得標,二年後,胡轉手以三四○萬元賣給傅姓男子,但傅後來查出有人於九十四年間在該屋內燒炭自殺身亡,這棟房屋竟是凶宅,於是和胡解約,胡嗣後再將房子降價出售,以二八五萬元出售予另一名吳姓男子。

胡認為東昇公司當初收了他八萬元報酬,卻未提供房屋為凶宅之資訊給他,東昇在處理委任事務,顯有過失,一狀告上法院,要求東昇公司賠償他的損失,但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胡姓男子敗訴。

法院指出,買賣之標的物是否屬凶宅,應以該凶宅事件是否已為大眾傳播媒體曾經予以揭露,並經通常查詢方法即可輕易得知,作為房仲業者有無盡責的判斷標準。

本件買賣之房子是否有人在屋內自殺,並未見諸報端媒體,所以在網路上查不到,而派出所、消防局等官方相關訊息,基於隱私保護,平常人並無法輕易查詢取得,房仲人員向房屋大樓管理員及左右鄰居查詢,他們都說房屋不是凶宅,房仲已盡到查証的義務,並沒有過失,不用負賠償的責任。

媒體有無揭露 作為判斷標準

從這件案子可以看出,房仲業者有無盡責,應以該凶宅事件是否已為媒體揭露作為判斷標準。如果房仲已向鄰居查詢及上網路查詢後,都查不出房屋是凶宅,則可認定房仲已經盡責,不用負責。

消費者要避免買到「凶宅」,可以直接詢問鄰居、當地房仲業者或是轄區警員,網路上也有一個「台灣凶宅網」,上面有不少全省各地有關「凶宅」的資訊。

另外,消費者還可以在購屋時要求賣方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上面說明所售的房子是否為「凶宅」,萬一將來發生糾紛,可以作為求償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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