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上路1年多,部分民眾誤以為只要出售「自用住宅」,就可免課奢侈稅。國稅局昨天表示,民眾售屋,必須符合自住、無出租、無營業、遷入戶籍等4項條件,才不用繳納奢侈稅。

 

自用宅未設籍 售出也課奢侈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最近發現數起奢侈稅案例,民眾出售購買不到2年的自用住宅,卻忘了遷入戶籍,最後必須多繳奢侈稅。

據指出,台商甲君民國99年11月在台南市購屋,名下只有這筆房產,且沒有營業或出租,但因往返大陸,甲君未設籍台南;他去年賣掉台南房子,因未設籍,最後遭國稅局通知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最近接到許多詢問電話,民眾通常知道出售2年內自住房地要符合自住、無出租或營業等條件,才不用繳納奢侈稅,但許多人經常忽略必須在售屋前遷入戶籍。

官員表示,包括奢侈稅和土地稅法,戶籍登記都是認定是否屬自用住宅的「法定形式要件」,即使事後可舉證房屋確實沒有營業或出租,仍無法排除課稅。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虧大了!賣2年內自用住宅未遷入戶籍 遭課奢侈稅

奢侈稅上路至今1年多,但部分民眾不清楚相關規定,導致發生「多繳稅」的情況,國稅局今天表示,日前有民眾出售購買不到2年的自用住宅,卻忘了遷入戶籍,以致多繳奢侈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通常知道出售2年內自住房產要符合自住、無出租或營業才不用被課徵奢侈稅,但卻也常忽略還要在售屋前遷入戶籍。

近期國稅局發現不少案例,皆是售屋者出售購買不到2年的自用住宅時,卻因為未遷入戶籍,而多繳奢侈稅;其中有一位台商,在99年11月於台南購入一筆房地產,是名下唯一的房地產,持有期間也未供營業或出租,但之後因為個人資金需求,在100年12月出售,由於這名台商因工作,經常來回大陸和台灣,在買下這筆房地後,忘了戶籍仍設在母親名下的屏東房宅未遷入,因此遭到國稅局通知要補繳奢侈稅並繳交罰款。

根據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參考土地稅法一生一屋規定,對於家庭核心成員只有一戶的房地,只要所有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銷售日前辦妥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所有權人在2年內出售自住房地可以排除課稅。

由於戶籍登記都是認定是否屬自用住宅的「法定形式要件」,即使事後民眾可舉證房屋確實沒有營業或出租,仍無法排除課稅,國稅局提醒民眾別忽略在售出自住宅前完成入籍手續。鉅亨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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