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修繕真買房,金管會盯上,申貸用途名實不符,1年內須還清貸款
為避免房市投資客向銀行申貸周轉金或房屋修繕來炒房,金管會明訂銀行必須遵行落實「貸款契約加速條款」,一旦發現貸款人資金用途「名不相符」,銀行可要求貸款人得在1年內還款貸款,避免淪為炒作房價幫兇。
目前各銀行推出的周轉金或房屋修繕貸款,雖較房貸利率高,但比起個人信用貸款,利率仍偏低,其中周轉金利率僅比房貸利率略高,約2%以上;房屋修繕貸款約4%起,且申貸金額約有200萬元,確實讓不少投資客以此來取得房貸資金。
屬銀行疏失將懲處
日前金管會大規模金檢銀行時,發現不少銀行明明是在做周轉金放款或房屋修繕貸款,借款人卻將這筆資金匯往建設公司或建經公司,根本就是拿錢去買房,又以企業戶多以申貸周轉金名義炒樓為多。
為防堵打房漏洞,金管會要求,金融機構須落實申貸的資金用途,若發現銀行與貸款人巧立名目,不僅貸款人要加速還款,銀行可要求貸款人須在1年內還清貸款,若發現屬銀行核貸疏失,銀行恐也會被予以懲處。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說,若民眾借款的資金用途「名不相符」,如申貸名義是周轉金或修繕貸款,但卻是拿去買房子,一旦被銀行查獲,銀行自應改列為購屋貸款,同時要求貸款人應加速還款。
將改列為購屋貸款
依《銀行法》72-2條,銀行辦理住宅和建築貸款,不得超過存款和金融債總額的30%。官員說,過去修繕貸款和周轉金貸款,因借錢的「用途」被定義為做房屋修繕,或進行資金周轉,都未列入銀行法的不動產相關授信30%限額水位;若被發現借款人實際用途是去買房子,與「房貸」無異,就須列入30%限額中。
行庫主管說,若發現借款人是「假修繕、真買房」,除改列房貸外,也可依契約,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清借款。邱淑貞進一步表示,銀行行使貸款契約加速條款時,須依公平會對金融業經營行為規範說明的規定,對契約中約定實際資金用途與貸款人核定資金用途不符者,可作為加速債務期限到期的約定。【2011年05月23日/蘋果日報/黃國棟/台北報導】
周轉金、修繕貸款 納入30%限額
金管會從銀行面遏止炒房,方法很多。銀行局指出,只要銀行不動產相關放款的融資「用途」,與買房子或建築融資相關,不管是「周轉金」或「修繕貸款」,都須回歸銀行法七十二之二條,列入百分之三十的限額控管範圍內。
銀行法第七十二之二條,規範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的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加總的百分之三十。銀行局官員說,目前銀行多沒有將周轉金、房屋修繕貸款算進此一限額,因為「周轉金」多半是民眾有急需,拿房子來抵押借錢,但金檢發現,有銀行明明就是做周轉金放款,但借款人卻拿這筆資金去買房子,這種案子還不少。
銀行局在四月下旬發布解釋函,應中央銀行要求,更嚴格解釋銀行法此一「限額」的範圍,今後銀行不動產放款項目,是否列入百分之三十限額,將看資金融通當時的「用途」;,只要不是一般的授信,而是與住宅融資、建築融資相關,統統要列入%限額內。
銀行業者表示,周轉金或修繕貸款,多半是屋主有資金需求,拿房子來抵押借款,但也有人的確會當成借「房貸」,銀行事後查核發現資金用途不對,多半會要求提前還清借款。至於企業向銀行貸款興建工業廠房、開觀光飯店等,官員說,如果放款性質屬於建築融資,也要納入百分之三十的額度控管內。
由於很多銀行光是「住宅房貸」放款,就快要觸及百分之三十上限,若再加計周轉金、修繕貸款等放款,放款金額馬上破表,銀行大喊吃不消。人間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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