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三法在民氣可用的壓力下,立院不得不在最後幾天要快馬加鞭協商通過。對於資訊透明化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始終都站在贊成的立場,但很遺憾的是政府在修法的同時,寧願多次與反對的團體溝通,卻不願跟贊成的房仲業有所諮詢,顯然對房仲業採取歧視的態度非常明顯。

尤其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之2條的增訂與現行法規明顯衝突,完全荒腔走調,讓業者無所適從,也勢必損及消費者之權益,我們真的要慎重呼籲兩黨立委,本著專業良知防止部分惡法在立院匆促夾帶過關,否則後果不堪設想。房地產資訊透明化為全民共識,但惡法夾帶其中被包裹通過,將會是未來房地產資訊無法透明的最可怕殺手。

不動產經紀業第24條之2第6項修訂將使兩法抵觸,令業者無所適從,讓銷售資訊更加不透明化

不動產經紀業第24條之2第6項修訂條文為:「不得告知當事人他方願意接受之底價」。顯然與現行法規要求「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須完全揭露委託人銷售資訊」也就是說委託當事人的契約底價是必須如實揭露,否則就會擔負廣告不實的責任並得處以罰款,本業的立場是請政府說清楚,到底要我們遵守那個條文為妥?

平均地權第四十七條修正的瑕疵在於登錄權責未歸責於買賣權利人,將使資訊透明化蒙上不真實的陰影

平均地權條例四十七條之修訂內容原文為:

‧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二)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機構、團體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或利用。

‧前二項、第三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前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我們建議應將登錄之責任歸屬買賣權利人,才能確保登錄的真實性與責任歸屬,房仲經紀人或地政士為居間服務得接受買賣權利人委託登錄,因此我們建議修訂全文應為:

‧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權利人得委任不動產經紀業者及地政士代為登錄。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機構、團體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或利用。

‧前二項、第三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前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項修訂主要是確認登錄之權責歸責於買賣權利人,避免登錄不實造成資訊更不透明之後果,同時也可以為未來健全稅制時,建立買賣雙方相互監督制衡的良好機制。

總之,不動產仲介經紀公會全聯會絕對贊成資訊透明化,三法應該儘速通過,但其中不合理或與現行法規衝突的條文,也不能在匆促修法中被包裹夾帶通過,造成以後執行的障礙與業者的困擾。(撰文/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李同榮)

地政三法 公會:夾有惡法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今天表示,支持地政三法儘速通過,但提醒「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之2條的增訂與現行法規明顯衝突,會讓銷售資訊更不透明。

公會呼籲兩黨立委,本著專業良知,防止部分惡法在立院匆促夾帶過關,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公會指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第6項修訂條文為「不得告知當事人他方願意接受之底價」,顯然與現行法規要求「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須完全揭露委託人銷售資訊」牴觸。

公會表示,根據現行法規,委託當事人的契約底價必須如實揭露,否則業者要擔負廣告不實的責任,並得處以罰款。如此修法不僅讓業者無所適從,也讓銷售資訊更加不透明。

公會指出,「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修正的瑕疵在於登錄權責未歸責於買賣權利人,將使資訊透明化蒙上不真實的陰影。

公會聲明,對於資訊透明化,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始終站在贊成的立場,但遺憾政府在修法時,不願與房仲業溝通。

「地政三法」是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地政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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