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保留地信託 要課遺產稅
錯誤規劃弄巧成拙!台北市國稅局發現,有民眾生前將公共設施保留地成立自益信託,結果死亡後反而不能享有公設地免課遺產稅優惠,不僅如此,若繼承人漏報該筆遺產,還要被處以罰鍰。
依遺產及贈與法第3條之2第2項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因此,信託財產必須要繳納遺產稅。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昨(8)日表示,根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但被繼承人生前將其名下不動產成立自益信託,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仍應將該筆遺產申報為信託利益,並繳納遺產稅。即使該筆交付信託的土地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因已經成立信託,就不得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必須按土地的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台北市國稅局近日查核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甲君在97 年10月間,將名下的土地成立自益信託,並辦妥過戶登記,直到甲君98年5月死亡時尚未解約。甲君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將該筆遺產列入土地項下,並主張這筆土地是公設地,應自甲君的遺產總額中扣除。
不過,台北市國稅局認為,該公設地已在97年10月成立自益信託,並於地政機關辦妥過戶登記,財產的型態已由「土地」轉變為「信託利益」,不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判定繼承人不可扣除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
周賢洋提醒,被繼承人生前如有將其財產交付信託,且因已辦妥過戶登記,因此被繼承人的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不會列出財產,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別忘記將該筆信託財產列入遺產總額中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201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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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保留地成立自益信託 應列入遺產總額繳稅
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8日表示,繼承的遺產中,雖列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但若已經辦理自益信託,則必須列入遺產總額中進行計算,否則視為逃漏稅,會受罰。
被繼承人生前將其名下不動產成立自益信託,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將該筆遺產申報為信託利益課徵遺產稅;如該筆交付信託的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其遺產標的為信託利益,不可比照都市計畫法規定,任意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周賢洋舉例說明指出,甲君於97年10月將名下土地成立自益信託,並辦妥過戶登記,直到死亡日當天(98年5月)尚未解約,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將該筆遺產列入土地項下,並主張該土地係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但國稅局認為,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早於97年10月成立自益信託,並於地政機關辦妥過戶登記,財產型態已由土地變為信託利益,無都市計畫法適用問題,因而不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周賢洋強調,遺產稅納稅人要特別注意,被繼承人生前如有將其財產交付信託,且因已辦妥過戶登記,被繼承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雖未列示,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將信託財產列入遺產總額中申報,否則漏報會遭懲罰。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2010-07-09
http://key88.net/article22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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