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陳先生購得一間法拍屋,事後卻發現前住戶曾在屋內自殺,買到「凶宅」,但法院卻以「不負瑕疵擔保之責」為由,要他自行承擔,立委賴士葆將提案修正強制執行法,保障拍定人權利。
賴士葆表示,現行強制執行法明定,執行法院拍賣不動產前,應先期公告不動產的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等,但內容仍不完善,資訊往往流於形式,損及拍定人權益。
他曾接獲民眾陳情,法院點交法拍屋後,該位民眾接獲旁邊學校通知,該筆房舍及土地有三分之一非法占用學校用地,要求屋主拆除返還,否則將控告侵占,民眾向法院申訴後,卻得到「法院對其拍賣標的並不負瑕疵擔保之責」理由推諉,非常無辜。
由於類似糾紛層出不窮,賴士葆日前完成「強制執行法第81條修正草案」,目前正連署中,待立法院9月新會期開議後提出。
根據草案,將來法院拍賣不動產時,應揭露「其他已知可能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或使用效益,而應記明之事項」,包括不動產坐落位置及面積、權利資料、房屋現況及環境、基本設施與屋內陳設的正常及毀損情況,以及房屋是否曾發生火災、其他天然災害、兇殺或自殺等事情。【經濟日報╱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2011/07/21
法拍買凶宅 法院不負瑕疵擔保
高高興興的買房子,買了之後才發現是凶宅,一名法拍得標女子想退回保證金,卻遭到法院駁回。4年前,台北縣三峽發生一家4口燒炭自殺的命案,當時震驚社會,隨後屋子遭到拍賣,而法院明明知道是凶宅,卻先後3度法拍,也不會負「瑕疵擔保責任」,這對民眾來說毫無保障,民眾如果要買法拍屋,只能張大眼睛。
淺灰色的大樓裡,每家住戶都有精緻的小陽台,而人員要進出,還得先經過大樓守衛,看起來好安全,但事實上,這裡曾經有人燒炭自殺。
一名吳姓女子在今年1月,先繳了94萬保證金,並用528萬買下這層樓,當初以為自己賺到了,但她想都沒想到,自己標下的居然是一棟凶宅,向法院提出抗議,卻遭到駁回。
民國95年12月,台北縣三峽一家4口燒炭,過了2個禮拜才被發現,震驚社會,在這之後,屋子遭到拍賣,去年有人投標,發現不對,連買房子的錢都沒繳完,接著吳姓女子又糊裡糊塗的上當,而就在最近,又被人用378萬標走,法院明明知道是凶宅,卻照樣3度法拍。
雖然一般房屋買賣,賣方通常會先通知是凶宅,但是法拍屋卻毫無保障,也無法可管,看來以後民眾要買法拍屋,只能張大眼睛,自求多福。TVBS 201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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