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縮短貧富差距VS.打擊房市投機

自從社會大眾對貧富差距擴大問題表示關切與抱怨開始,不但馬總統即刻提出以社會公平正義為主軸的政策承諾,行政院亦立即組成專案小組,召集各相關部會加緊研擬因應措施,甚至連監察院與立法院都動作頻頻,各自展現出調查與質詢的職責與功能。

 

其中,大家共同關心的焦點便是租稅公平,從而也使得負擔稅制改革重責大任的財政部,頓時變成社會各界共同的希望所在。財政部長李述德日前透露為縮短貧富差距擴大,紓緩高房價引起的民怨,財政部將規劃課徵特種銷售稅,加重對房地產投機行為的課稅效果。

這項措施雖然是財政部經過數個月閉門研究才想出來的法寶,但其中仍存在許多思慮不周的問題,我們有責任在財政部最後定案前,提出一些忠告。

根據報導,財政部打算訂定單一特別法,針對「持有一年內即轉讓的非自用房地產交易」、「預售屋買賣權利移轉」、以及「高價貨物消費(奢侈品)」等三項,加重課徵特種銷售稅。

財政部並表示,這項單一特別法規,立法的目的不是為了稅收,而是為了平抑貧富差距。其詳細內容雖尚未公布,但大致上的輪廓為,這三項特種銷售稅都將設定課稅門檻,例如一年內買賣非自用房屋逾三戶以上,且總金額超過5千萬元者才適用此稅。

其次,課稅稅率大約是在10%至30%之間,就其出售價格直接加徵此道特別稅。至於,房地產的出售價格則授權稅捐機關彈性認定,可查得實際交易價格者,即按實價課稅,無法查得實價者,則按出售時的評定現值或公告現值課稅

其三,財政部有意將此課稅當成是不動產版的「最低稅負制」,用以彌補現行稅制缺失所導致的不公漏洞。由於這是我國稅制史上首次針對特殊物品的交易明文宣示開徵「特種銷售稅」,其未來的發展與成敗如何,攸關我國稅制整體課稅功能甚鉅。

特種銷售稅的課徵,不論盈虧,通常都是以達成特定政策效果為主要目的。一般先進國家最常見的課稅種類包括,為反映汙染成本而課徵的環境稅;為反映道路使用受益而課徵的道路稅;為反映菸酒消費醫療成本而課徵的菸酒稅;或為抑制高價奢侈消費行為而課徵的奢侈稅等。

由於這些課稅都屬於間接稅性質,稅負轉嫁的結果與程度難測,故甚少用於解決所得重分配的問題,大多只用於合理反映社會外部成本或以價制量、寓禁於徵的目的。所得重分配的功能,應該是以直接稅,尤其是所得稅的加重課徵為主要手段,例如針對某些特殊的利得課徵「暴利稅」。

換言之,為了平抑貧富差距,政府研提的租稅改革重點應該是放在直接稅而非間接稅上,才係正辦。財政部若真的想要解決所得分配問題,就不應逃避針對我國資本利得課稅的缺失做出根本的改革。

此外,由於銷售稅的課徵是不論盈虧都須繳納,故其主要的課稅效果係在於增加交易或經濟行為的成本,以減少交易或經濟行為的發生。從財政部只針對「持有一年內即轉讓的非自用房地產交易」加重課稅,可以看出其打擊房市投機的用意遠比平抑貧富差距的目的來得大,也來得強。

首先,一年之內即轉讓者實際上可能遭受虧損,但卻須被加重課稅,違反分配公平;其次,對於那些非在一年之內轉讓卻賺大錢的交易,此稅則完全無法發揮功能。惟事實雖是如此,財政部對外的說法卻是此一特別稅的目的乃係為了平抑貧富差距,財政部若不是刻意誇大政策成效,要不就是欺負民眾的無知。

依據財政部的規劃,被納入加重課稅的不動產買賣範圍,同時包括預售屋與成屋二者,其主要的原因係為彌補現行所得稅與土增稅課稅效果的不足。前者的問題是在於納稅人利用預售階段轉手圖利規避所得稅稅負。

其實,根據目前稅法國稅局即可將其利得納入所得課稅,但關鍵是國稅局有否能力掌握其實際交易價格;後者的問題則是利用一年之內的公告現值不變,轉手圖利規避土增稅稅負。

其實,若能改以一年之內即時調整公告現值,則此問題便可得以紓緩,但關鍵是公告現值的調整是否一定能切實反映實際交易價格。換言之,不論在何種情況下,課稅的效果要能發揮,政府對實際交易價格的掌控能力乃係問題的核心。

如今,財政部雖提出了特別銷售稅,但對實際價格資訊的掌控卻無任何改進作為,在此情況下,其加重課稅的目的能否達成,令人質疑。 馬總統固已對外宣說「縮短貧富差距,租稅改革絕不缺席」,但財政部卻不能草率錯用工具,誤把打擊房市投機的措施當成是解決貧富差距的利器。

我們固然也支持政府應對房市過度投機提出解決方法,但財政部更重要的任務應該是從長期的稅制著手,徹底檢討現行資本利得課稅的缺失,進而提出大開大闔的創意改革。財政部期望以打擊短期房市投機來達到長期稅制的公平,不但違背專業判斷,亦無異於緣木求魚。工商時報 本報訊 201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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