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昨日三讀通過住宅法,明訂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住宅,政府得依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補貼住宅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此外,政府得提供優惠或補貼部分建設、營運管理費,引進民間BOT興建社會住宅。

討論經年的住宅法終於完成三讀立法,全文共七章54條條文,除第一章總則及第七章附則外,區分為住宅補貼、社會住宅、居住品質、住宅市場及居住權利平等專章。

第二章住宅補貼,明訂補貼種類涵括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自購住宅貸款利息、承租住宅租金、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住宅補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辦理,而接受政府住宅費用補貼者,一定年限內以申請1次為限。

第三章社會住宅篇,明訂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的社會住宅,至少提供10%比例出租給低收入戶、65歲以上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社會住宅並引進民間BOT概念興建,提供優惠或補貼部分建設或營運管理費用,民間興辦的社會住宅,須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時,得由公產管理機關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提供使用,並予優惠。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在興建或營運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地價稅,得適當減徵,以提供民間參與誘因。

居住品質篇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要衡酌社會經濟、居住需求等條件,訂定基本居住水準,做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依據。

「居住權利平等」專章則規定,居住為基本人權,任何人都應享有公平居住權利,不得有歧視待遇。此外,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自費修繕必要的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設施、因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的需要飼養導盲犬,及合法使用住宅的專有部分或非屬約定專用的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工商時報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社會住宅 保留10%租弱勢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住宅法》,明訂由政府或獎勵民間興辦「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至少提供百分之十比率給低收入戶、身障者、六十五歲以上老人、遊民、愛滋病患等弱勢族群。

民營可減地價稅

為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該法提供民間經營者誘因,包括公有地使用優惠或補貼部分建設費用、營運管理費用等,另地價稅也得予適當減徵。若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經營不善,對入住的弱勢族群應給予適當安置,若無法安置,地方政府要予以協助,若社會住宅經營者不配合,會裁罰六至三十萬元,地方政府有權接管。

該法也明訂居住人權,規定任何人皆享有公平居住權利,不得有歧視待遇,違者罰十至五十萬元。該法也授權中央與地方政府,若住宅市場嚴重供需失衡,可視情況介入,採取必要調節措施。

挨批「半套修法」

不過,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發言人呂秉怡痛批:「這是半套修法!」政府應站在統籌者角度主導社會住宅,但整個過程中卻看到政府「躲」與「推」,「變成一輛沒引擎的拼裝車,根本開不了!」社會住宅本意是幫助弱勢,因有人抗爭,導致該法最後只明訂提供百分之十比率給弱勢族群,根本是倒因為果。蘋果日報 記者羅暐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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