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們愈來愈重視居住生活的品質,有不少民眾為享受視野景觀獨立不受干擾之生活環境,所以遠離市區購買郊區別墅型房屋,這時要注意「建物棟距」的問題,如果棟距太近,會讓購屋者實際上無法欣賞景觀。

保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八二年間在台北市南港興建純別墅大案『研究苑』,廣告宣稱「以三百六十度視野放眼宏觀大台北風景、擁有三萬二千坪壯闊綠地的低密度純別墅」、「每一戶都能平等收視三百六十度美景」、「建物棟距達二十米之人性空間,等於五線車道的棟距」。

楊姓女子看了廣告為之心動,與建商簽約購屋,並依約如期已繳二百四十萬元,她後來前往瞭解施工進度,始發現房屋前竟另建有一排房舍,阻隔原應有之景觀,前後棟間車道寬僅七米,與廣告內容所稱的建物棟距達二十米不符,建商卻隱瞞此事,她發覺受騙,以受詐欺為由撤銷購屋契約,要求建商還款,雙方打起官司。

前後棟距寬度與廣告不符

建商認為,買賣契約書已明白約定,所有銷售廣告資料等僅作參考用途,非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且買賣契約書所附之「全區平面圖」,已清楚標示房屋前有預定興建之另棟房舍,並經雙方簽認在案,楊女既已知悉,即不能指建商詐欺。

況且楊女所買的房屋為「雙併」別墅社區,前方尚有一排建物,從房屋往外觀視,必受隔鄰房屋及前排建物阻隔,而不能盡覽所謂三百六十度景觀視野,這是一般通常知識,不構成民法上詐欺情事。

但最高法院審理後指出,建商不能一方面用廣告吸引或誘導消費者與其簽約購屋後,另一方面又於買賣契約書上以「排除廣告效力條款」或「廣告僅供參考條款」,排除廣告內容成為契約之一部分,建商如於契約內約定排除銷售廣告,這種排除條款應認違反誠信原則而無效。

排除條款違反誠信原則無效

法院表示,『研究苑』建物曾經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實地勘查,就實際建物之景觀、棟距,與建商之廣告加以評比後,認為有廣告不實之情事;原審法院的法官也到現場履勘,房屋前方有一棟建物,二棟間之道路寬僅約為七公尺,自房屋之一、二、三層樓看出去,景觀均被前排建物擋住。

最高法院指出,一般消費者之所以願意購買價格較昂貴的透天式別墅住宅,著眼於其能提供一般大樓或公 寓式住宅所無法提供之視野景觀等因素。建商在廣告上故為虛偽不實之視野景觀、棟距廣告,顯然以詐欺手段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購屋,被騙的楊女有權撤銷其購屋契約,判決建商敗訴,返還楊女已繳價款二百四十萬元及利息。「住展房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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