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轄內納稅人吳小姐來電詢問父母採分年贈與免稅額度內之現金給未成年子女,依法申報並取得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日後其未成年子女購買房屋、土地或投資股票等財產。

 

未成年子女以逐年受贈之資金置產,仍需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

向國稅局主張免視為贈與時,可否以歷年取得之額證明書取代購置財產之受贈財力證明,而免附有關置產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待資金出處。

國稅局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年子女以受贈資金購置各式財產,仍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待資金出處,以客觀證明該資金來源確係其子女之受贈款項及所生孳息。

該局進一步指出,吳小姐所稱提出歷年國稅局核給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來佐證,然該等證明書僅能證明子女確有受贈事實,但未成年子女日後購置財產之資金來源未必係緣自於同一筆受贈款項及所生孳息。

又國稅局平時受理案件中,父母常因申報贈與稅後,即將所贈與子女之存款領出他用,嗣後再以其他資金供子女購置財產,因無法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以證明子女購置財產之資金來源確係為父母歷年贈與之款項,而被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民眾,切勿誤認只要持有歷年申報贈與稅之免稅證明書,即可免繳贈與稅,仍應就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時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待資金出處,才是正辦。

孩子!爸爸買房給你,但不想被課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父母如欲主張子女置產之資金來源係受贈取得,除應提供受贈資金之事實外,並應就其受贈資金之實際運用流程提供完整資料,否則,即使持有歷年贈與稅款繳清證明或核定免稅證明,仍有可能被課徵贈與稅。

目前台灣社會,大部分家庭小孩都不多,愛子心切的父母們,為了讓小孩有更優渥的生活條件,大都從孩子很小的時候,就開始替他們做節稅及理財規劃。

例如,運用每年每人220萬元(贈與事實發生於2009年1月23日(含)以後)的贈與稅免稅額贈與小孩現金、股票或房地產等,如果未成年小孩以歷年受贈資金購買不動產,是否還會課徵其父母贈與稅?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對此提出說明,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應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如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因此,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以歷年贈與未成年子女之資金為子女置產,

1.提示國稅局發給歷年申報贈與稅稅款繳清證明或核定免稅證明;

2.子女銀行存款紀錄,證明確實是以子女歷年受贈款項購買;

3.就其受贈資金之實際運用流程提供完整資料。即可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MyGoNews廖賢龍/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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