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隨著社會家庭結構的變遷,單親家庭儼然已非少數族群,一年一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五月開始辦理申報,離婚夫妻又面臨如何申報婚生子女的爭吵窘境及精神折磨。

 

邇來接獲單親媽媽電詢,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欲申報扶養與前夫婚生兒子,惟該子之監護權歸屬前夫,稽徵機關是否會因此剔除其扶養兒子免稅額?

離婚夫妻如何申報子女免稅額

該局說明依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是以夫妻離婚後,未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仍負有扶養義務,子女雖成年但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者亦同,其如實際已對子女為扶養時,仍得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就該子女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夫妻離婚後就申報子女扶養親屬免稅額,擔任或未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離婚夫妻任一方,法律地位並無軒輊,故不因擁有監護權之一方,而有優先他方申報之問題。

至離婚夫妻雙方應如何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而不致重複,自得參照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釋規定,得協議由一方申報,子女有2個以上者,亦可分由雙方申報,如不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何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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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要列報扶養子女的免稅額,如果雙方無法協議出由誰列報該怎麼辦

夫妻離婚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若經雙方協議未果,應個別提出扶養事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重複申報扶養未成年或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先就如何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協議並做成書面,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則應由雙方個別提出實際扶養事實證據作為核認標準。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規定,離婚者關於當年度扶養親屬寬減額(現行法為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未經協議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又所謂扶養,係包括「扶助」與「養育」在內,非僅單純給予生活費用,尚包括子女之教育、身心之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而言,故雙方未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為協議,其稅捐優惠應以受扶養子女究係與其父或母同居一家,並實際照顧其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扶養費等事實加以審認。

該局呼籲,離婚夫妻雙方若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有爭議時,應先自行協議並作成書面記載,以避免徵納雙方之異議紛爭,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確有實際扶養之事實。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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