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不動產仲介業者陳某,99年間受江某委託出售一筆4000多萬元不動產,一週後屋主自行賣掉,控告屋主違約,要買賣雙方付他仲介費262萬5千元,江某也要另付175萬元違約金,民事庭判決仲介費敗訴,違約金只需給一半87萬5000元。
斡旋日期「倒退嚕」,討仲介費反被訴,屋主簽專任約判賠
但檢察官查出,陳在上述民事訴訟中,主張找到的買主是該公司董事兼同居人,且在斡旋契約書文件倒填日期,依偽造文書罪起訴陳某。
起訴書指出,陳某是不動產仲介公司負責人。99年12月29日江某委託該公司出售北屯區一筆土地3棟建物,約定底價4375萬元,雙方簽訂專任委託契約,如果成交,賣方仲介費4%為175萬元,買方仲介費2%為87萬5000元。
不料,江某一週後另出售他人,100年1月6日寄存證信函給陳表示終止契約。陳在同年2月向法院請求江某給付仲介費及違約金。
一審判陳某敗訴,二審認定江某確有違約,違約金要付87萬5000元,但陳某卻惹上偽造文書罪狀。
仲介偽造文書被訴
民事庭一審訴訟中,陳某提出99年12月29日與李女(陳某同居人兼公司董事)簽買賣斡旋契約書,主張該公司已找到買主,且簽署「斡旋契約書」,李女元月6日提出1000萬元本票當斡旋金。
審理中,法官要求該仲介公司提供「斡旋契約書」之領取記錄表(仲介公司內部文件記錄),原記載是99年12月31日,陳為了符合早先疑似「造假」的「斡旋契約書」日期,涉嫌倒填日期,竄改為99年12月23日,然後拿給律師提到法院作證據。
法官傳喚該仲介公司前任秘書,她供稱記錄表的日期被竄改,還拿出手機展示當初有拍照存證,法官當庭將她的手機內容翻拍,指控陳倒填日期。【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
售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別亂簽
目前國內仲介業所使用之委託契約有兩種,即「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及「一般委託銷售契約」,如屬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則在契約中會有「在委託期間內,不得自行出售或另行委託其他第三者從事與受託人同樣的仲介行為」之規定,反之,則屬一般委託銷售契約。
這二者的差別在於,你和仲介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你可以委託多家房仲業者同時代為銷售,你只要付仲介費給先找到買主的那一家房仲即可,
但是如果你和仲介簽的是「專任委託」,你就要受到很多限制,包括在委託期間內,你不能自行出售房子或是另行委託第三者仲介等,你違反了這些規定,視為房仲已完成仲介之義務,你仍應全額一次支付服務報酬給仲介人員。因此,當你要售屋時,千萬不要隨便和仲介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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